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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1年度西宁冬季供暖时间几月到几月

更新时间:2022-09-19 10:09:28 分类:百科资讯 浏览:12

关于供暖和物业问题,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四区建设(城管)处已公布相关投诉电话,他们将为您服务全心全意,让您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

从 2020 年到 2021 年的供暖期开始。小编整理了近期部分读者提出的供暖问题,并结合相关供暖政策推出了供暖服务手册。

涉及收费、不加热供暖、测温退款等

Q1:2020-2021年西宁市取暖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多层高层收费一样吗?

答:根据《西宁市发改委关于调整西宁市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2019]701号),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为住宅居民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人。米5.22元调整为5.51元/平方米/月,月价上调至0.29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套房。

高层和小高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加收二次增压费0.20元/平方米/月(未进行二次增压的供热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增压费)。上述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标准为用户端到户标准,各供热经营单位不得按上述价格标准收取任何费用。

Q2:西宁冬天的供暖时间是几点?

答:根据《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西宁市供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应昼夜值班,保证供暖设施正常运行。

Q3:小区不按时供暖可以退款吗?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A: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因供热单位原因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供暖的,供热用户应当根据合同得到适当的补偿。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保障供热双方的权益,建议供热用户在使用热能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使用合同,约定成本交付、供热质量等。

供暖投诉_邹城供暖投诉电话_大庆供暖投诉电话

Q4:房子不住,业主可以申请取暖吗?关闭暖气后我需要支付暖气费吗?

A:关于申请取暖的要求和条件,《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城市供暖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和《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在规划设计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次供暖期开始前30天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供暖投诉,并缴纳供暖费总额的50%。供热可能危及其他用热单位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热用户停止使用热力的,应当按照供热合同向供热单位支付一定的热能损失补偿费。

可能危及其他供热用户使用热能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集中供热区内的非家庭供热用户关闭供热;新建筑供暖设施在保修期内 期间关闭供暖;停止供热,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暖和排水系统的正常使用。

Q5:住宅供暖时的室内温度有标准吗?如何检测?暖气不达标可以退款吗?

答: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供暖期间,住宅建筑室内昼夜温度不得低于16摄氏度。气温低于16摄氏度的,供暖单位应退还相应的供暖费。具体退款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检测住宅楼室内温度时,检测点应取离地1.4米高度、卧室门深度二分之一处的检测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和检测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但供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补偿:按照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采暖 如果室内装修挡住散热器,影响采暖效果;如果房屋的墙壁和门窗不符合采暖和保温标准;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当业主感觉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应先检查自己是否阀门未打开,管道是否关闭。如果不是以上原因造成的,请及时报告区域供热单位进行维修。供热机组未及时修复或修复不到位的供暖投诉,可向街道办事处、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及时。

Q6:部分小区业主长期不交取暖费怎么办?

A: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供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征收滞纳金根据合同;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限制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供热权。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暖费用由业主或者使用人承担。采暖费于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用户直接一次性支付给采暖单位。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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